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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公约

 

广西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诚信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代理记账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行业氛围,促进全区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并且倡议行业内其他从业单位积极遵守。
第三条 本公约以规范全区代理记账市场秩序、优化代理记账环境,倡导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促进行业企业业务发展、塑造行业整体形象为宗旨。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遵循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遵循“友好合作”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团结合作;遵循“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诚实守信。坚持诚信执业,做到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代理记账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第六条 服务社会。维护国家利益,树立责任意识;维护委托人和代理记账机构的合法权益,为广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七条 不做假账。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会计准则、不做假账,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保证质量。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严守行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第十条 保守秘密。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对所知悉的委托单位商业信息和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严格履约。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与委托单位签定“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约定完成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公平竞争。自觉遵守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业约定,不故意压低收费标准或以免费、其他变相收费方式等不正当行为争揽业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客户已经与代理记账机构达成合作意向的,其他公司不得恶意竞争。代理记账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十三条 规范开票。代理记账收费必须向委托方出具规范的发票,不得少开、多开、不开、漏开、重开发票,严格遵守各项发票规定。
第十四条 防范风险。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并完善基础工作,认真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并规范办理交接手续,防范执业风险。
第十五条 依规招聘。代理记账机构应依据《广西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规定,聘用具备专业、正直、诚实品质的从业人员;不聘用无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和违法违规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同行业人员流动,须提供离职证明后方可聘用,以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六条 自觉核查。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年度核查,并按时提供真实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
第三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自律公约,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管,自觉接受本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凡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以及代理记账机构在执业中有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应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及本协会举报和投诉。
第十九条 本协会将设立并公开监督电话,并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代理记账机构的举报和投诉,由本协会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经查证属实违反本公约的代理记账机构,将记录于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档案,同时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启用以下惩戒或处理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在业内通报批评;
(四)暂停会员资格6个月至1年;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处以限期整改或取消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七)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单位因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而受到上述(四)、(五)、(六)项惩戒或处理的,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
(八)对本公约第二条范围之外的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有违反本公约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协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并视情节严重提出相关的处理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本协会理事会制定,经会员大会出席人数的过半数以上投票通过,并报广西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