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超过15万元、是否享受免税政策。营改增时,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一些无法凭发票抵扣进项的行业,为解决其重复征税问题,延续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即纳税人可以以扣除规定项目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征税项目在财税〔2016〕36号等文件中进行了明确。请大家注意,相关政策文件的表述中,直接定义差额后的余额即为“销售额”。
举例说明,某小型旅游服务公司为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差额征税政策。8月取得全部收入为60万元,但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门票等收入为50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纳税人8月销售额为10万元(=60-50),低于月销售额15万的标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