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 号名都大厦13楼1318号
  • 电话:0771-3399111
  • 联系人:谢主任

契税法实施后,来看看这些契税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0-26
一、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因此,购买车库需要缴纳契税,税率的确定需要区分车库是否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后按上述内容做判断。

 

二、将房屋赠与给他人需缴契税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规定:“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因此,房屋赠与是需要缴纳契税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价格。

 

三、符合什么条件个人购买的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四、装修房屋契税的计税价格是不是包括装修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购买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因此,购买期房的纳税人,虽在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发生契税纳税义务,但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即可。

 

六、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七、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纳税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选择土地、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支付差价的,对新换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上一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按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下一篇:2021年有多个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应该如何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