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广西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财税咨询服务、财税业务培训、财税院校、互联网+财税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广西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西。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社会主义特色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联合全区财税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财务数据质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促使我区代理记账行业成为我区重点行业协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广西财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代理记账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财税代理行业企业面向市场,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及其他技术手段,不断提高财务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行业技术融合,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奖励行业中的优秀会员、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代理记账机构;
(二)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代理纳税申报机构;
(三)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财税咨询服务机构;
(四)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财税业务培训机构;
(五)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财税院校事业单位;
(六)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互联网+财税服务机
构;
(七)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财税
代理行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一寸免冠照片2 张及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相关资质证许可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三)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由协会统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六)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1 年召开1 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每年召开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本会3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 制定或修改会员管理办法,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 制定或修改财务管理制度,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 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
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1/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1年以上;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遵守《广西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章程》,能热心本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议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
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
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
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1/2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理事的调整;(三)秘书长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2-6 名,副会长4-1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
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九)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献
计献策;
(十)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双向”服务中,起
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一) 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
强。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 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办公会议、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
任;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秘书处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主编协会会刊、简讯;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5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广西”、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 / 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企业赞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 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30日广西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