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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

发布时间:2021-10-13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应收账款”、“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有关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应付账款”、“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筹资费用”等科目。但是,
收到的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关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的账务处理:
(一)以外币购入商品、设备、服务等,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二)以外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获得外币捐赠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三)借入外币借款时,按照借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借入款项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偿还外币借款时,按照偿还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偿还款项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
(四)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时,如为购入外币,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购入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按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筹资费用”等科目;如为卖出外币,按照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按照卖出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卖出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筹资费用”等科目。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五、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分别如下:
(一)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并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的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二)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三)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四)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应当分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盖章退回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五)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
(六)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八)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九)收到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七、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将不能收回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9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或者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存出投资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现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九、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但是,实际收到在购买时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辅助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所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的成本。
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当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差额,借记“筹资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照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按照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已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所取得物资应确认的成本,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银行存款等,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收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按照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七)如果应收票据为带息票据,应当在持有期间的期末、贴现、背书转让或票据到期时,按照带息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带息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筹资费用”科目。
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筹资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筹资费用”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112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要业务活动,应当向会员、购买单位或接受服务单位等收取的、但尚未实际收到的款项。
二、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照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22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职工借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等。
二、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1.购入股票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当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3.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照应当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照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实际收到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上述各项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进行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31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期初贷方余额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如果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1141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购货而预付款项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货物时,按照应确认所购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退回或补付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按照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其预付账款,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然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预付的款项。
1201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包括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和存在形式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外购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
2.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和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等明细科目,归集相关成本。
3.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具体如下:
1.业务活动过程中领用存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外出售或捐赠存货,按照确定的出售存货成本,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如为存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存货盘亏或者毁损,按照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货实际库存价值。
1202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存货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存货跌价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301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待摊费用应当按照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待摊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摊销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1401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和其他长期股权投资。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
1.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或者发生减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
(1)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当期净损益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或分担的份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
(1)期末,按照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股权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短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股权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1402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如:
(一)债券投资,下设明细科目:面值、溢价或折价、债券费用、应收利息等;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其他债权投资。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长期债权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如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照所转换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收到的现金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所转换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债权投资划转为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短期债权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债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债权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价值。
1421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长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提取的折旧金额,借记“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发生后续支出时,按照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者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固定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辅助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但是,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不计提折旧。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包含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等,按照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其中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五)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当计提的金额,借记“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5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具体如下: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1)领用材料物资时,按照所领用材料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发生应负担的职工工资时,按照实际应负担的工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3)工程应当分摊的水、电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应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出包工程,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具体如下:
(1)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与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在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二)出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报废、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在建工程时,按照所处置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完工的各项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1506文物文化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文物文化资产是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二、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1.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文物文化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各项文物文化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文物文化资产的入账价值。
2.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出售文物文化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文物文化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文物文化资产登记簿和文物文化资产卡片,按文物文化资产类别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
1509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或其他处置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所处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60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按照应提取的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01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受托代理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处理。
二、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登记簿”,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尚未转出的受托代理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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